2023广安岳池县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一、禁止燃放区域:
九龙街道、朝阳街道(含岳池经开区)、花园镇、白庙镇、乔家镇、石垭镇、顾县镇、苟角镇辖区。
二、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高速路口等交通枢纽以及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场所;(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八)殡仪馆、墓地、陵园等场所的非指定燃放区域;(九)化粪池、沼气地、地下管网。
三、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台、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船舶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处罚标准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事婚丧喜庆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