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6月18日消息,上海奉贤法院近日公布一则案例,有消费者与汽车服务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双方约定以某虚拟货币作为支付货币。但交付期限届满后,汽车服务公司迟迟未予交付,消费者遂将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
图据IC photo
2019年5月,黄某与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双方约定:
汽车服务公司同意黄某以某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支付的方式购买汽车,购买的汽车品牌为奥迪A6L2019款,型号为40TFSI豪华运动感型黑色轿车一辆,单价为409800元,折合该虚拟化币1281颗,黄某选择了一次性支付。全额支付后,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交车。在交车时间届满后,汽车服务公司延迟交付车的,按每天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补偿。
合同签订当日,黄某一次性支付汽车服务公司1281颗虚拟币。但在交付期限届满后,汽车服务公司并未交付汽车,且黄某多次要求提车未果,遂将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黄某认为,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了“全款”,但汽车服务公司未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本案属于“以货换货”性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故合同有效。
汽车服务公司认为,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黄某用虚拟倾币购买车辆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因此汽车销售合同无效。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另据2017年9月发布并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本案《汽车销售合同》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可见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该虚拟货币的发行融资活动已被停止,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而双方约定原告以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支付的方式购买汽车。该约定内容的实质就是虚拟货币替代法定货币进行购买交易。因此,双方合同约定已违反前述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上海奉贤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应属无效,对原告的诉请均予驳回。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上海奉贤法院四级高级法官胡静静指出,本案中,双方约定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即以虚拟货币替代法定货币进行交易。但虚拟币的财产价值及使用价值均无法估算,而作为对价的汽车却属于人们普遍认知的财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依据民法公平原则,不应将本案认定为互易合同。
上海奉贤法院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为虚拟币提供撮合服务,代币的发行以及虚拟货币的衍生品交易等业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涉虚拟币的交易行为均有巨大的风险,应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