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不齿的强奸案!65岁的大爷趁火打劫实在不厚道。
45岁的彭大姐长相漂亮,为了生计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的一处租了一个门南卖猪肉,没想到这生意并不好做,才开张不到一个月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顿感不妙于是联系房东要进行转租。
房东为了安抚彭大姐并以商量转租事宜为由邀请彭大姐到家里来喝酒,没想到这房东不安好心给彭大姐下套,房东趁彭大姐不胜酒力醉倒,直接跑到房东房间床上睡了,趁这机会房东对其实施奸淫,中途彭大姐惊觉推开房东说:“啷个回事,都没有说好就插进去了?”
事后房东却说道:“可以用钱解决嘛。”
彭大姐说:“我卖肉不卖身。”
随后结果让劣迹累累的房东追悔莫及。
(案件来源: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人物图片来自网络,与案情无关
判决书截图
案件经过:
彭大姐一直都是做小本生意的,这次想找一个门面做老本行卖猪肉,在梁平区梁山街道处看到一间门面在出租,上贴着“旺铺招租”字样,彭大姐估摸着这可是街道呀,人流量可不少,这生意应该不会差,于是联系上了房东王某。
这王某绰号偏脑壳,已经65岁了,是个文盲,犯有前科,他看到彭大姐非常的热情,两只色眯眯的眼睛在彭大姐身上直溜达,可别看彭大姐45了,却长得很俊俏,她那模样让王某的眼珠子都快要掉下来了,但彭大姐一心想着做她的小生意,也没留意王某的神情,毕竟自己的要租他的房子,他表现得热情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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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谈到租金这一块的时候,王某爽快地与彭大姐达成了一致,于是双方签定了租赁合同,租期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于是彭大姐兴致勃勃地打理起她的猪肉档来了。
而王某就住在铺面的隔壁楼上,自从彭大姐来这里开铺后他每天都会来看看彭大姐,借关心生意特意来看上几眼彭大姐才心满意足。
但是彭大姐还是看走了眼,这个地段根本就不行,人流量少,并且这人群定位也不准确,这生意做了半个月就已经不行了,于是彭大姐与丈夫一商量,准备把这铺面给转租出去算了。
于是彭某在案发当天致电正在外面打牌的王某,说清楚了自己的打算,王某声称转租要得告诉他的女儿(因为铺面是他女儿的),于是王某约好彭大姐等他回到家再商量一下这档子事。
王某回到家里看到彭大姐在旁边的卤菜店买凉菜,彭大姐说切点凉菜给王某下酒,顺便聊聊转租的事情,王某大悦,他让彭大姐进了屋子,随后就拿出了一瓶劲酒和两只杯子,彭大姐不会喝酒,但王某执意要她陪着喝,并说那酒是药酒,不会醉,彭大姐为了方便谈转租的事,也只好陪着他喝了起来,王某告诉彭大姐转租的事情要跟他女儿说,今天就先喝喝酒吹吹牛,等女儿晚上回来了再把彭大姐的意思转达给她便可,于是彭大姐也爽快地与王某喝了起来。
这酒喝了两杯后,彭大姐就觉得头已经晕呼呼的了,王某看到脸红红的彭大姐却忍不住凑到彭大姐身边还往她脸上亲了一口,彭大姐躲开了说:“喝酒,莫搞这些事情。”
喝完了一瓶酒后,王某还要喝,他让彭大姐等着他,自己又跑外面去买一瓶白酒回来,也没办法,谁要自己求人办事呢,彭大姐只能硬着头皮再陪王某喝了起来,这王某双眼色眯眯地看着彭大姐,显然不断给彭大姐倒酒是另有目的。
没一会彭大姐直接就喝得趴在椅子上醉了过去了,王某也没料到彭大姐不会喝酒还能喝这么多才醉,自己也喝得有点高,不得不躺沙发休息一会,没曾想却睡了过去,等他醒来却发现彭大姐不知道什么时候跑到他阁楼上的床躺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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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彭大姐穿着短裤躺在王某的床上,雪白的大腿裸露着,虽然王某已经65岁了,但这酒劲上来了欲望无法控制,看着彭大姐诱人的睡姿他顿时失去了理智,他上前就把彭大姐的双腿盘起,迫不及待地进入了彭大姐体内。
王某还没有结束彭大姐却被弄醒了,她看到趴在自己身上的王某,并察觉王某已经进入自己体内,急忙把王某推开,很不情愿地说到:“啷个回事,都没有说好就插进去了。”
王某正在兴头上,他看到彭大姐起来了,他不肯起来不知廉耻地说到:“水都没有流出来,还是再搞会儿等水射出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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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大姐没答应,却又因为担心王某干出过激行为对自己不利,所以当时并没有正面与王某发生冲突,我只是问王某怎么不事先问问自己愿意不愿意而自作主张强奸自己呢?王某却说那不是强奸,那不是因为她醉了问不到嘛,说完竟然还想再次按倒彭大姐想重新进入。
彭大姐拒绝王某再次进入后急忙穿好了衣服就要下楼,王某察觉不妙赶紧向彭大姐道歉,说这事他错了,千万别报警,他可以拿点钱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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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彭大姐是一个传统的女人,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那可是丢人的事情,要是拿了钱的话,自己全身长了嘴都说不清楚了,于是不管王某再怎么说也坚决报了警,她说自己是买肉的,但不卖身!
王某跟着跑下来看到彭某报了警,也就慌了,他自己也马上拔打了110,声称:租房子卖肉的那个女的乱来!
随后王某与彭某等到民警到来,随后两人都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因已经是有前科,害怕坐牢受罪,反正眼看都逃不掉了,所以也就承认了自己与彭大姐发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但是随后又当庭翻供,他的行为并不是强奸,而是与彭大姐通奸,说彭大姐是事先为了能顺利与自己谈好转租的事情,有意到自己家来陪他喝酒,双假装醉酒引诱他与她发生性关系,这也正合王某的意思,于是两人顺理成章地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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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经过现场勘查,以及多方的证据认据,结合双方的口供证实,王某的辩词是缺乏一实依据的,并在侦查讯问中,起诉讯问及庭审中王某与彭大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供认不讳,并与彭大姐的陈述是相印证的,因此可以断定王某的行为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
那么,本来自首,如实供述罪行是可以获取量刑从轻情节的,但王某庭翻供,辩称是彭大姐睡到自己的床上,主动勾引她而发生性关系,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认定王焕友自首。
最终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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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在刑法中都是定为重罪,因为强奸行为总会附带着暴力行为或其他能给妇女造成二次伤害的行为,比如暴力殴打,下药等,甚至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杀人灭口,因此强奸罪(既遂))的刑罚都是比较重的,最低都会处以三年的有期徒刑。
其实王某强奸彭大姐使用了其它手段(趁彭大姐醉酒)而实施强奸,并已有了实际性的性交行为,也就是强奸既遂,其情节是比便宜暴力手段轻微,如能有量刑从轻情节,充其量也就判刑三年,但其中途翻供,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最终还多判了六个月。
所以王某这回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所以说呀,以其想方设法地去脱罪,倒不如一开始就遵纪守法,做人做事坦坦荡荡,也不至于晚年了还落得个笑柄,再也抬不起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