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面注册制改革研讨会顺利举行)
6月25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联合召开全面注册制改革研讨会,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市场机构负责人共同总结前期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试点经验,为即将到来的全面注册制改革谏言献策。与会代表认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既定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坚决完成好;前期注册制改革试点取得积极成效,股票市场包容性更强,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更加透明,审核效率明显提高;下一步,应系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坚持注册制改革初衷,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突出改革的市场化法制化导向,从投资者需求角度完善发行审核制度,真正将全面注册制改革落到实处。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胡滨在致辞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规范资本健康发展的讲话精神,再一次为资本市场发展指明了方向。资本市场要在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新发展格局和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关于全面注册制改革,胡滨认为前期改革试点有成效,但仍有一些基础性制度问题没有解决,如信息披露制度、会计制度、事后惩戒制度等,下一步全面注册制改革,应以发挥市场机制功能为根本目标,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张跃文做了题为《全面注册制改革——隐忧与期望》的主题报告。他总结了注册制改革试点以来的主要改革举措和成果,认为改革提升了市场包容性和审核透明度,交易所深度参与发行上市审核,增强了审核工作的市场化导向。他也指出了前期改革试点没有完成的一些任务,如形式审核没有完全落地,市场化发行制度仍有欠缺,交易所自主权仍然不够,资本市场分层出现模糊化倾向等。他认为下一步改革需要继续坚持以注册制为引领的组合式改革思路,预设改革过渡期,将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相分离,划清市场与监管的行为边界,完善股市内在稳定机制,建立现代交易所制度和规范资本健康发展。在补齐体制机制短板的基础上,确保股票发行注册制真实、全面、按期落地实施。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所所长、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制研究院副院长施东辉教授认为,前期改革试点精简优化了发行上市条件,重构了审核机制和程序,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和审核的透明度,加重了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审核中的责任,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明度提高。他认为,股票发行制度中容易改的已经改完了,不容易改的才是注册制的核心问题。全面注册制改革要将以往一些还没有取得明显进展的、仍有明显阻力的改革任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完成好,特别是要注意平衡好四个关键矛盾:一是审核理念上的行政主导与市场主导;二是审核内容中的关键信息与冗余信息;三是审核方式上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审核;四是审核节奏中的明确预期与相机抉择。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徐洪才认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和公司治理效力的提升,因此监管力量要更多地向事中、事后延伸,提高对中介机构奖惩的效率。作为配套措施,为了防止注册制改革以后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也需要提高交易制度的灵活性,如取消涨跌停板制度,允许T+0交易,增强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对冲功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国刚认为,改革要要牢牢抓住注册制的本质特征,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不能再走行政审批的老路,推进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分立,全面落实法治。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国潮表示,前期改革试点提高了审核透明度和审核效率,交易所的加入壮大了发行上市审核力量。在改革试点推动下,现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也比以前更加活跃,对于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贡献明显。他希望未来的改革能够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责任,处理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控制社会成本间的关系。
国信证券投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于吉鑫表示,前期注册制试点改革使得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周期的可预见性更强,审核人员专业性明显提高,企业上市意愿增强,上市企业数量增加较多,以往的“炒壳”现象明显减少。他认为下一步改革应体现“宽进严罚”的原则,继续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放宽审核标准,加快市场化发行体制改革,对于存在欺诈发行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从严惩处,坚决退市。要继续完善企业诚信制度,让失信企业付出更大代价。同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在发行上市审核方面,国企、民企应享有同等待遇。
君联资本董事总经理邵振兴说,从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到现在,我们看到了一些积极效果,比如金融供给侧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得到了一定改善,PE/VC机构通过IPO实现退出的案例明显增加。关于全面注册制改革,邵振兴认为应当明确保荐机构职责,处理好保荐与跟投的关系;建立吸引长期投资者机制,允许证券发行人主动选择投资者;增加对未盈利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的支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雄飞就如何有效适用欺诈发行证券罪从而为注册制保驾护航做了发言。他提出欺诈发行证券行为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同时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诈骗类犯罪(如集资诈骗等);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不是通过欺诈实现发行,只需要发行中有欺诈行为即可;对刑法上欺诈的解释在范围上不能小于民事司法解释的虚假陈述;不能因为公司法上的人格混同就不认定单位犯罪,要尽可能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双罚制;如果对欺诈发行证券犯罪进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或从宽),最终验收的标准之一必须是实现了被害人权益保护。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刑法中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威慑力,有效预防企业发生此类犯罪行为。
来自部分职能部门和研究机构人士列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