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的首诊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编码使用:110200001(普通门诊诊察费),110200002(专家门诊诊察费),110200002a(副主任医师)和110200002b(主任医师)。
互联网复诊等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开展互联网复诊不得按首诊诊察费价格收取费用。
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若发现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