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办法》申领程序
■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出资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按以下程序申请财政补贴: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在办理完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向区住建部门提出财政补贴申请:保定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区住建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2.各区住建部门将满足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财政补贴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或各区确定的其他部门)审核,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3.各区住建部门于当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分四批汇总辖区内审核通过的财政补贴申请情况,根据市、区财政补贴各50%的比例,对本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项目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市住建局备案。
4.市住建局负责汇总主城区报送的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金额,并对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项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金额以文件形式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区财政局。
5.各区将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汇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共同确认的账户中。
■对于采用“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实施加装电梯的,由社会资本方提交财政补贴申领材料,具体申领程序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出资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申领程序相同;各区将下达的财政补贴资金汇入加装电梯申请人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确认的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