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 今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称“互联互通”)下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下称“ETF”)交易将于2022年7月4日开始。
同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和港交所公告了将于7月4日正式纳入沪深港通标的首批87只ETF名单。其中,沪股通ETF共53只,深股通ETF共30只,港股通ETF共4只。
上证报从沪深港交易所了解到,目前,ETF纳入互联互通机制的业务、技术市场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87只ETF饮头啖汤
根据交易所披露的名单,首批正式纳入互联互通机制的沪股通ETF共53只,包括跟踪上证50、上证180、沪深300、中证500等核心宽基指数的ETF,以及科技、消费、医药、金融、国防军工、ESG等行业和主题ETF。
首批纳入的深股通ETF共30只,覆盖创业板ETF、沪深300ETF等核心宽基产品,以及生物科技ETF、芯片ETF、碳中和ETF等代表性行业主题产品,主要集中在先进制造、数字经济和绿色低碳等领域。
港交所表示,ETF正式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后,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均可买卖沪股通下的合资格上交所上市ETF以及深股通下的合资格深交所上市 ETF。
首批获纳入互联互通机制的港股通ETF则共4只,包括盈富基金(02800.HK)、恒生中国企业ETF(02828.HK)、南方恒生科技ETF(03033.HK))、恒生科技指数ETF(03067.HK),内地投资者于2022年7月4日起可通过港股通买卖这些ETF。
各方面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ETF纳入互联互通机制正式获批启动,是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扎实推进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前期,沪深交所已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明确ETF纳入条件及调整机制、交易安排等事项。
同时,为确保市场准备就绪,沪深交易所已组织市场参与者进一步做好业务启动的相关准备工作,与会员机构开展多次交易系统通关测试,督促会员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认真做好投资者教育服务。
“目前ETF纳入互联互通机制的业务和技术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上交所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继续会同各方积极做好ETF正式纳入互联互通机制前的各项工作,确保纳入机制顺利开通、平稳落地。
“目前,业务、技术和市场等各方面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深交所表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会同各方扎实做好开通前的准备工作,确保ETF纳入互联互通顺利实施、平稳落地,更好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协同发展,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实现高质量发展。
港交所方面则表示,将于7月2日(本周六)举行推出前测试,推出前测试是非强制性质的,交易所参与者可自愿报名参加。
中国证监会:
将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
据悉,目前ETF纳入互联互通的业务规则、操作方案及监管安排均已确定,技术系统已准备就绪。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拓展互联互通交易标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促进两地市场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表示:“ETF通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因为这是互联互通首度扩展至股票交易以外的领域。此举将能促进香港发展成为ETF枢纽,并凸显本港在连系国际资本与内地市场方面所肩负的独特角色。”
业内人士认为,将ETF这一适合被动投资的指数化基金产品纳入互联互通,有利于丰富互联互通投资品种,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两地资本市场,增强A股对境外中长期配置型资金的吸引力,提高内地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水平,也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持续推动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先后推出沪港通、深港通机制,优化完善沪深港通交易、结算、监管等各项制度,并在优化停牌机制,改革尾盘交易机制,完善持股上限管理方式等方面作了制度完善。截至5月底,沪深股通资金合计净流入约16334亿元,港股通资金合计净流入20098亿元。
5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宣布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ETF纳入互联互通。据了解,此后两地监管机构在ETF纳入互联互通的准备工作上通力合作,目前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方案及监管安排均已确定,技术系统已准备就绪。
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投资者教育合作等安排达成共识,双方将继续做好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者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加强执法合作,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或突发事件,维护互联互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市场各方也应抓紧做好启动前的准备工作,确保ETF纳入互联互通顺利实施。
两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互联互通各项职责,组织市场各方有序开展ETF纳入互联互通相关业务。
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理性开展互联互通相关投资。
作者:祁豆豆、时娜、梁银妍 责编:张晓光
校对:张 宇 制作:季宇亮
图编:赵雁旎 监制:林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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