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江夏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船)、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27-87912000。
四、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夏政规〔2021〕2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