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德龙
6月30日上午,此前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事件中,储户段女士起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案,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极目新闻记者从段女士处获悉,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2019年,多位储户因轻信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梁建红的高息许诺,在其工作的银行存入大笔资金,后梁事发被查,储户方才知道此前存款账单为假账单,储户们总额高达2.5亿多元的存款也不翼而飞。2021年11月,关于梁建红及其同伙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元(极目新闻此前报道)。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2022年6月,原告储户段女士对广西银保监局提起行政诉讼。其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储户因在2021年11月17日,向广西银保监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该局披露原告持有的大额存单在工商银行“不翼而飞”的具体相关信息,该局给与的答复不准确。“只有了解清楚存款不翼而飞的过程,才能够确认工商银行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下一步如何启动对工商银行的追责,所以他们向广西银保监局提起行政诉讼。”周兆成说,该案今天未当庭宣判。
周兆成律师介绍,广西银保监局曾在2021年12月1日作出编号为(2021)30号《广西银保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但该函并没有如实进行回复。其答复强调涉案人员时某通过“02920个人转账”交易(柜面业务集成交易)办理了定期存单销户支取。但是,这一答复又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2020年11月6日的答复“未发现存在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的情况”相矛盾。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周兆成律师认为,大额存单提前支取,要么取现金,要么退回同名银行卡,根本不存在可以向第三方转账。所以,被告广西银保监局这一答复不准确。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重新披露大额存款不翼而飞的细节。被告广西银保监局在庭审中,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定,认为自己已经将获取的时某代理支取的操作流程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地提供给原告,同时,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公开信息的理解问题,认为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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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内鬼”转走钱储户追责难,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舆论关注。3月18日凌晨,工行南宁分行官方微博@广西工行宣传 发消息称,工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工行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梁某即前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梁建红。而舆论关注焦点在于,梁建红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至于工行在其中的责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不过,法律专家指出,投资者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广西工行微博
2.5亿存款“不翼而飞”?
争议“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据此前公开报道,多位受害者表示,在工商银行现场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经鉴定,梁建红与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时蓓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336万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针对媒体报道梁建红骗取被害人资金,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建红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工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获悉,梁建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此前,相关受害者起诉梁建红及工行有关支行的案件,都因为“先刑后民”的原则被驳回起诉。
从各方声音以及网友关注的焦点来看,目前争议的核心问题围绕着梁建红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展开。
有受害者对记者表示,因为在工行的营业场所,梁建红利用她的职务地位,让受害者相信她提出的办理业务要求均是合理的,才与她办理存单封存,才会将身份证交给她办理业务。如果没有她的职务身份 ,不是在工行的办公场所,受害者是不可能将身份证交由她办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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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梁建红等的犯罪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梁建红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对工行大额存单存、取款方式是具有主观明知的,为了能够顺利取出存单中的钱款,梁建红事前与被害人约定好存单金额以便制作假存单,并与被害人约定大额存单的密码由其指定的企业方设置,而企业方是受其指使的时蓓,以此取得存单密码,在被害人将钱款存入银行取得真实存单后,又在按事前约定的封存存单过程中用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秘密替换真实存单,取得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后,梁建红再以需要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要求客户将身份证交给企业方进行核验,而后交由时蓓以代办取款的方式将钱款转移至梁建红控制账户,梁建红、时蓓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至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梁建红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釆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其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最终,梁建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此外,时蓓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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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责任吗?
专家:投资者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至于工行在其中的责任,判决书中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相关银行业法律人士指出,“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该人士表示,“案中一审刑事判决,对梁建红原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不予评判的定论亦是符合相关诉讼规则的,该结论并没有限制涉案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途径挽回或减少自身损失的救济途径”。
2020年8月25日,广西银保监局发布五则行政处罚信息,对涉案银行和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对受害者而言,追偿是其重要目标之一。而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刑事判决结束后,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刘春泉律师认为,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投资者可以另外通过民事途径起诉银行,看银行是否存在管理瑕疵从而导致表见代理。投资者存在一定过错,银行是否存在过错需结合证据判断。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向记者表示,客户与银行建立存款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客户在存款法律关系中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刑事、民事等多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需要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在存款法律关系过错亦需要考量。依法保护存款利益是我国《商业银行法》一项重要原则。
在客户储蓄的过程中,从法理层面来讲,客户应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虽然在民法典里面没有明确提到,但我们通常认为客户应当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在这个案件当中,客户密码需要自己设定,但是使用的却是“企业”要求的密码,且把身份证交给了梁建红,显然不符合在通常情况下银行的柜台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的情况。
从银行的业务层面来讲,银行应尽可能将其业务流程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公众公开,但这项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不能因银行没有尽到提醒或注意义务让银行担责。
刘春彦副教授还建议,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商业银行以适当形式公示其业务流程,以便客户了解银行工作的具体流程,避免操作风险和相应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