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重庆口岸入境人员
(一)目的地为重庆市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
1.在集中隔离期间的第1、2、3、5、7天分别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严格落实隔离人员解除标准,满足人、物、环境三样本阴性方可解除隔离;对于集中隔离场所内发现的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要立即回溯流调,对风险人员重新计算和延长隔离时间。
2.7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由目的地所在区县点对点闭环接回,落实3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目的地为市外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目的地信息推送。
在集中隔离期间的第1、2、3、5、7天分别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前3天将信息推送至目的地,目的地闭环接回或做好个人防护条件下闭环送至交通口岸离渝。
二、自国内其它城市口岸入境来渝返渝人员
(一)集中隔离时间不满7天的,由目的地所在区县点对点闭环接回,集中隔离满7天,并落实3天居家健康监测,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二)集中隔离时间满7天,但未完成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由目的地所在区县点对点闭环接回,补齐居家健康监测时间,至少做1次核酸检测;已按规定完成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频次的(包含在市外已经集中隔离10天以上的解除隔离人员),纳入常态化管理。
(三)入境人员无法提供入境后解除隔离相关资料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
注意事项:
1.解除集中隔离的人员在闭环转运全过程中规范佩戴N95/KN95 颗粒物防护口罩。
2.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核酸检测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 N95/KN95 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