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后医保待遇享受地的确认问题
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可以根据个人实际选择有本人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统筹地区作为本人退休后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下称待遇享受地)。
1、选择惠州市作为待遇享受地的,其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次月起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如参保人选择其他地市作为待遇享受地的,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其不选择惠州市作为待遇享受地,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关系转出。
2、2022年12月1日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下同)、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仍在我市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默认其选择惠州市作为待遇享受地。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费标准缴费(即缴费基数为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参保险种不变(即参加统账结合/原综合医保的默认仍按统账结合/原综合医保,参加单建统筹/原住院医保的默认仍按单建统筹/原住院医保)。参保人在继续缴费期间可选择变更参保险种(如:参加统账结合/原综合医保的可以选择单建统筹/原住院医保),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2022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待遇享受地。逾期未办理确认的,暂按原缴费方式继续缴费。请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尽快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医保待遇享受地,以免影响医疗待遇。
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确定的问题
1、以单位统一参保的职工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未曾在用人单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年满55周岁可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男性为60周岁。
3、属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其它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以及另有规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