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从保障基本生活、加大临时救助等方面切实做好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给予更多帮扶关爱。
实施意见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等对象范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见义勇为人员,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符合孤儿及困境儿童认定的,及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同时,浙江省还将加大对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临时救助,可给予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一年的救助金。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可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该实施意见提出,浙江省鼓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在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落户。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本省后,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社会救助申请。(记者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