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地入境人员来浙江防疫规定
省外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第一入境地实施健康管理措施满14天的,入浙后无需管控;未满14天的,入浙后按照现行闭环转运要求转运至目的地,补齐“7+7”健康管理措施。
注:上海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上海集中隔离3天后,转运至嘉兴继续集中隔离4天,期满后由目的地设区市政府统筹负责,闭环转运至省内目的地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
※以上内容来源于2022年6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科学精准做好重点人员健康管理的通知》。
拓展信息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健康码”赋红码,单人单间居住在指定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尽可能避免与他人直接接触。在接收和解除隔离需要转运等情况下,应规范落实个人防护措施,保持人员间1米以上距离。严格避免交叉感染情况发生。
14岁以下儿童、孕产妇、患有严重基础性疾病、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不适宜单独居住者,经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评估后,可按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特定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72号)执行;有特殊情况的,由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并经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后,可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