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里的四川“超生调剂”案:夫妇诉称儿子二十余年无音讯

热点资讯2022-07-05 15:23:19佚名

判决书里的四川“超生调剂”案:夫妇诉称儿子二十余年无音讯

7月5日,一则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对强行超生子女进行社会调剂”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南都记者搜索发现,此类“调剂”也曾在四川发生。裁判文书网一份2016年的裁定书显示,原告罗某弟及张某秀曾因类似原因将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据悉,1990年,原告超生一子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计划生育罚款,孩子被木子乡人民政府组织政府工作人员抱走,并经历几次“转送”,最终杳无音信。



裁定书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罗某弟、张某秀诉称,夫妇二人于1990年9月29日生育一子罗某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计划生育罚款。1991年7月,被告即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组织该乡计生办副主任周某瑞,带领乡政府驻村干部徐某忠及治安室联防队员等人到罗某弟、张某秀家中,将罗某方抱走,交给木子乡街道居民白某淑家喂养,一个月后经严某介绍,联系了“达县粮食局的王某月”,1991年8月10日经周某瑞指令白某淑夫妇将罗某方交给王某月,从此造成罗某方与原告骨肉分离,杳无音讯,至法院审理时,已达24年之久。

夫妇二人20多年到各级信访,要求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至今未得到任何明确答复。他们诉称,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力缴纳罚款,在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调剂送养小孩的行政行为时,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和送养及收养小孩的任何信息,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二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因原告24年以来寻找儿子的各项损失15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称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力缴纳罚款,被告于1991年8月将其子调剂送养,而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原告20多年来要求被告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至今未得到任何明确答复。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因此,起诉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已超过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罗某弟、张某秀的起诉。

后二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弟、张某秀的诉请既然是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那么二人就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采写:南都记者 杨天智 实习生 邱滢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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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卫健委:上世纪80年代确有超生子女进行社会调剂政策

【桂林卫健委:上世纪80年代确有超生子女进行社会调剂政策】#全州回应超生孩子全县统一社会调剂# 7月5日,一份盖有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公章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在网上热传,这份告知书显示,唐某和高某夫妇的孩子属超生,当年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

5日上午,天目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全州县卫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公室未下发过这份“告知书”,此事应该是由负责信访工作的相关股室处理,“他们现在也正在开会处理调查,稍后会在人民政府官网上有通报。”

随即,天目新闻联系上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此事都很重视,已经在开会调查这份“告知书”的真实性以及其中所描述的政策在当时是否真实存在。此外,全州县网信办也回应天目新闻称正在调查该“告知书”的真伪。

为了解“社会调剂”政策是否真实存在,天目新闻记者联系上桂林市卫健委人口家庭科的邓科长。邓科长说:“在上世纪80年代确实是有过这个政策,由当时的桂林地区下发。因为年代久远,现在正在查阅档案找具体的政策内容。”#确曾有过超生子女社会调剂政策#

天目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相关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无权把小孩抱走,进行社会调剂的,这种行为显然是逾越职权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造成巨大的家庭伤痛和人间悲剧,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此事属实,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该事件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至今已经20多年,而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最高为10年,这也就可能面临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诉的现实问题。具体如何处理,还需依据调查结果。


全州县卫生健康局文件

桂林卫健委回应网传全州“超生子女调剂” 告知书:正协调处理

7月5日,一则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对强行超生子女进行社会调剂”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5日上午,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就此事答复南都记者,“我们目前正在向领导汇报,协调处理这个事情。”

网传图片所载文字称,上世纪90年代,广西为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曾对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超生的子女中“选择一个进行社会调剂”,被抱走的孩子的去向没有留存任何记录。南都记者多次拨打网传图片中的联系电话,均被提示“正在通话中”。5日上午,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就此事答复南都记者称,正在协调处理此事。

同时,南都记者致电全州县卫生健康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按照现行规定,夫妻再生育子女可通过网络办理生育登记,“没有说不登记就不能生,生了也可以在平台上登记,因为国家要统计人口。”其表示,如果再生育子女未按政策进行登记,“目前是不罚款”,但也享受不到可能的奖励。

南都记者了解到,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2022年3月24日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中无“超生”字样。关于“生育调节”的章节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广西卫健委办公室宣布,取消再生育审批,不再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推行电子化生育登记。相关负责人明确,夫妻可以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

本文标签: 原告  法院  赔偿  达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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