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条件
申请人范围
中国境内户籍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其中:
(一)退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军(警)官、军(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他优抚对象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申请对象限制范围:
1.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不能申领;
2.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后申领。
(三)申请对象户籍地范围包括:
1.广东省户籍对象,申请由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
2.外省户籍对象在广东省常住,申请户籍省份发放优待证的。
(四)因广东省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在制定过程中,以下情况暂缓办理:
1.外省户籍对象在广东省常住,申请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
2.申请人证件或档案丢失,无任何资料证明其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