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标准温度
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一般不得低于20℃,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测温,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居民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协商不成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
供暖时间
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提前或者延长供热产生的供热成本费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