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违法代言保健食品,影视演员潘粤明被市场监管部门合计罚没50余万元。
12月26日,潘粤明工作室就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事件发布致歉信,表示在接到通知后的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对消费者构成错误引导、违反相关规定,作出郑重道歉。
工作室还表示,潘粤明及团队已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今后绝不会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产品代言或肖像权合作。
2020年11月25日,潘粤明出席某活动。图/视觉中国
潘粤明被罚没50余万元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1476)的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60秒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
上述3张平面精修图片分别为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经查,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删除上述广告。经统计,潘粤明违法所得为257885.07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但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7885.07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257885.07元)。
而身为广告主的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由于利用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对所销售的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保健食品)作推荐、证明,也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系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据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123600元)。
明星不得代言保健食品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得知,潘粤明被处罚的主要原因是违法代言保健食品。
在我国,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明星代言被明令禁止。2015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新《广告法》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就包含了“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明星为何不得代言保健食品?
究其原因,明星往往自带流量,当粉丝看到自己熟悉的明星介绍某款产品时也会对该产品产生兴趣。
今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说得很清楚——
“近年来,部分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违法代言、虚假代言甚至在代言活动中宣扬错误观念……这些广告代言领域乱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明星不得为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
此外还提出,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实际上,明星代言大健康类产品已频频“翻车”。就在今年5月,知名演员景甜因违法广告代言被罚722.12万元。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经查明,无限畅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磊指出,明星代言广告翻车现象,表面上看是明星艺人的形象舆论危机,但反映出明星艺人法律意识欠缺,很多明星接广告时只看到经济利益,而忽视了需要承担的责任。
今年年初,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从四个方面列举了21项商业广告代言人资格及相关广告代言活动的负面清单。
上述指引也倡导,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注重评估广告主信用和广告代言风险,谨慎代言等。
保健品不是药物
疫情以来,人们对保健食品行业的消费热情高涨,维生素类产品、提高免疫力产品供不应求。
据欧睿数据,2021年中国保健品市场规模达到3289亿元,2011-2021年复合年均增长率为9.45%,预计2026年将达到约5178亿元。
在保健食品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关注。
据中消协公布的数据,“保健品”连续两年居于消费者反映的最不满意商品和服务类别首位,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保健品事关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可掉以轻心。《广告法》早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市场监管总局也曾多次发布类似消费提示。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消费者保健知识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也让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有了可乘之机。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违规标识、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其中,非法添加在大力治理整顿后大为好转。
“现在最大的问题不是保健食品本身不合格、有质量安全问题,而是保健品被当成一个道具来敛财,因此欺诈营销屡禁不绝。”朱毅指出。
为了让保健食品不是药物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让消费者明白消费,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在产品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警示区,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同时警示区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让保健食品标签带上警示语,有利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展现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同时也约束商家的营销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12月26日,潘粤明转发工作室致歉信并表示:“非常抱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和不便,我与团队已深刻反省。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严格要求、规范合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副会长朱丹蓬认为,保健食品、特医食品行业目前已进入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阶段,明星代言并非保健食品行业发展的“万能药”。
作者: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