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电子消费券使用规则
(一)所有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10天有效(不含领取当天、第十天晚24点失效,且有效期不超过2月12日),届时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消费券使用情况协商调整活动持续时间。
(二)商家预付卡不能与电子消费券同时使用。消费券不可作为充值卡充值使用,严禁套现。
(三)政府电子消费券根据商超餐饮类、家电类、汽车类、加油站类四种类别,分别在对应公示公开的商超餐饮、家电、汽车销售企业和加油站中按一定配比使用。其中:
商超餐饮类:消费满50元以上可使用2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100元以上可使用5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200元以上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家电类:消费满1000元以上可使用2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3000元以上可使用4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5000元以上可使用6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汽车类:车价满50000元以上可使用30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车价满100000元以上可使用50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加油站类:消费满100元以上可使用2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200元以上可使用5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300元以上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四)政府电子消费券不设找零、不可提现、不可套现。
(五)每单消费仅限使用一张政府电子消费券。
(六)结账时消费者出示“建行生活APP”付款码,商家扫描核销,或通过“建行生活APP”扫描商家收款码付款核销。
(七)消费者在使用政府电子消费券消费时,可以与商家促销活动叠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