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7日讯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发布《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闪电新闻记者发现,2016年济南市制定了《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济建发﹝2016﹞2号),于2021年3月1日到期。从2021年4月6日起,济南市开始执行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条款再次作出调整。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由于山东取消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前的办法规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终止。”此次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更改为,“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水电气热配套设施验收(备案)证明、档案移交证明,完成公共维修资金缴存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终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正负零)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小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终止监管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之前的办法规定,“按照建设项目基础(正负零)以上平均建安造价、小区内配套费用3300元/平方米执行。”现在的征求意见稿更改为,“规划地上18层以下(包括18层)按照建设项目基础(正负零)以上平均建安造价、小区内配套费用3000元/平方米执行,规划地上18层以上按照建设项目基础(正负零)以上平均建安造价、小区内配套费用3300元/平方米执行,精装修的项目,监管标准增加800元/平方米。”
同样是因为取消综合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程建设进度4个控制节点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监管额度内资金申请的,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其中特别明确,“区住建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并结合日常管理核实项目支付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此前办法规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写明原因,退回企业。”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此前办法规定,“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写明原因,退回企业。”
闪电新闻记者 唐福晨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