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软件上标注的工资数额、招聘者口头承诺的薪资数目,与入职后签订合同显示的数字不一致,想必每个求职者都遇到过这种事。但大部分劳动者遇到了估计都是自认倒霉,之后要么忍耐着继续工作,要么愤怒地辞职走人。
90后求职者李某在面试时就遇到过上述套路,他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与公司“较真”,将北京某公司推上了法院被告席,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或许对你的求职之路有借鉴意义。
实际薪资与承诺不符,员工怒了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6月8日李某到北京某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建造师讲师岗位,公司承诺过其工资待遇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10500元。
于是,李某从原工作单位辞职,2021年6月21日李某到公司办理入职时,公司告知试用期工资为7200元,转正后为9000元,双方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某未入职公司。
这时李某不干了。2021年6月24日李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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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如下:
1、公司赔偿因为薪资待遇与李某事前约定不一致,导致李某无法按期入职上岗,使李某为履行与公司的约定而辞职造成的损失28050元(李某原公司2个月基本工资9350元,放弃年终奖损失1个月工资9350元);
2、公司赔偿李某不能按照事先商定的时间入职造成的损失及重新寻找工作期间造成的时间损失31500元(公司与李某商定的固定工资3个月)。上述两项赔偿合计5.95万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微信记录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其可证明公司方曾承诺李某月工资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李某在此基础上辞去原有工作、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公司在李某办理入职手续时方告知其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无法入职。
上述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势必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如年终奖金等李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将酌情判决公司赔偿李某工资损失9000元。
事已至此,作为被告的公司又不干了,于是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是李某由于薪资问题没有办理入职,自动放弃该职位。所以,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公司行为诚信原则,应当赔偿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从日常社会经验法则来看,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一蹴而就的行为,从双方的初次接触到最后的成功入职往往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简历的投递筛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面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在就工资待遇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才会给劳动者发放入职要约,并在劳动者接受入职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故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要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就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应当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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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在面试后协商待遇时已经与李某达成了一致,又在李某入职前反悔,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双方最关注的核心条件之一,本案中,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某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某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某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公司应当赔偿李某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本案中李某并未对一审判决的金额提起上诉,李某因信赖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这些都会造成李某的信赖利益损失,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数额并无不当,公司针对赔偿金额部分的上诉依据不足,法院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