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12月30日,港府行政长官李家超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的解释发表声明,内容如下。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今日(十二月三十日)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就有关条文作出解释,发表以下声明:
我于十一月二十八日,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提出的要求,向中央提交报告,并在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我表示欢迎及感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说明了以下几点: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根据第十四条,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均应尊重并执行香港国安委的决定。
(二)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三)有关「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特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规定。
香港国安委和特区政府会全力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尤其是香港国安委会就「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作出判断和决定。特区政府会落实香港国安委就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并积极考虑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国安法》赋予的权力解释《香港国安法》条文,明确了相关条文的法律含义,确立原则,对进一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意义。
香港特区政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国安法》的权威,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