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于2023年1月13日正式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新规将影响中国2.1亿A股投资者。
《办法》明确了经纪业务内涵,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加强客户行为管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适当性管理等;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证券公司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场所,纳入证券公司统一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内部合规风控;严格行政监管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加强了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监管,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
证监会曾于2019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防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是,当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时,要求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证券公司将审计情况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是,对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日内完成回访。
同时,明确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在明知投资者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
证监会发布经纪业务新规
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近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目前,证券行业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证券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亿。与此同时,经纪业务展业形态逐渐变化,线上展业成为经纪业务的主流。
证监会表示,客户规模、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展业模式的转变,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监管规则需适应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
《办法》从六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经纪业务内涵。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同时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
二是加强客户行为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
尤其在身份识别方面,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户,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交易需求、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信息,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为金融产品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产品结构、产品期限、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三是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不得将持有的交易单元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场所,纳入证券公司统一管理。
四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它税费分开列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投资者提出转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同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二)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申万宏源非银首席分析师许旖珊认为,“这意味着降费担忧进一步解除,防止了恶性价格战。”
五是强化内部合规风控。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
从业人员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增加合规培训、明确执业权限、加强监测监控、强化检查问责等方式,防范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超越授权执业等违规行为。
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证券公司应当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并通过合规培训、年度考核、强制离岗、离任审计等措施强化管理。
业务管控方面,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重要业务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六是严格行政监管问责。要求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采取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监管。《办法》援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日常监管,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
办法同时强调,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办法》的修订内容
证监会曾于2019年7月26日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38家机构和8名个人的意见,吸收采纳了完善证券经纪业务定义、明确适用范围和投资者范围、明确利益冲突防范要求四方面意见。其中包括:“明确投资者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金融产品”,“要求证券公司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等等。
财联社记者对比发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有多处进行了修改或微调。
一是强调公平和防范利益冲突。《办法》中第四条增加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防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是强化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管理的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结算分别制定,同时增加“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这一内容。当证券公司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时,《办法》要求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证券公司将审计情况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是强化风险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应当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删掉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可以在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投资者书面确认已知悉相关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后提供相关服务,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除外。”
《办法》中对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更加细分,增加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七)明知投资者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
四是强化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还对证券公司回访作了变更,“对新开户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前完成回访;对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日内完成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