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水平,根据我市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性病,下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的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调整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