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说法第14期
REAL ESTATE TALK
老林从同村的老汪手里买来一间二层房屋,老林办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准备入住时,却发现老汪的妹妹一家还住在他的房子里。老林要求老汪妹妹腾房未果,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因为老汪妹妹一家无处居住,老汪父母在几年前决定,在老汪的房屋中提供一间房给妹妹居住,直到妹妹有能力购房搬走。法院判决:老林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老汪妹妹一家享有一间房屋的使用权。
这是怎么回事?
文香哲律师点评:
事实上,老汪妹妹一家对该间房屋的使用权,正是民法典所设立的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这种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因此即使老林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要求老汪妹妹一家搬离房屋,并且老林对房屋的使用也不得妨害老汪妹妹(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
那么,居住权如何消灭呢?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居住权人采用明示方法抛弃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居住权撤销(特定情况且须经法院裁决);住房被征收、征用、灭失;住房所有权和居住权归属于同一人时。
要避免购买的房屋具有这样的风险,就需要在购房时查清房屋的权属问题,居住权的设立需进行登记,因此买受人可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如果在卖房时,老汪刻意隐瞒了这一情况,老林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楼市温州法律顾问:文香哲律师
热线电话:18057755757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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