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能否聘英国律师,为何会引发香港国安法首次释法

热点资讯2022-12-02 15:20:43智慧百科

黎智英能否聘英国律师,为何会引发香港国安法首次释法

香港即将迎来第六次人大释法。

本月28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宣布,将就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参与国安案件一事,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条文作出解释,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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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请中央来“一锤定音”:“洋大状”到底能否参与涉香港国安法案件的辩护?

为何要提请人大释法?

事件起因是,英国御用大律师 Tim Owen获得香港高等法院批准,来港为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壹传媒创始人黎智英作出庭辩护。

考虑到国安案件的敏感性,作为控方的特区政府律政司反对这一决定,于是复核官司一路从区域法院、高等法院打到了高等法院上诉庭,均遭到驳回或拒绝。本月28日,特区终审法院颁布书面裁决,最终拒绝律政司的申请。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此例一开,那么“洋大状”能为涉国安案件辩护未来将成为惯例。

香港国安法第65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是,28日傍晚,李家超宣布,特区将为此提请人大释法。

“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香港必须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防范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李家超在记者会上阐述了提请释法的考虑——

现行制度下,香港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导致与其承担的辩护工作)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海外律师)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海外律师)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63条有关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规定。

英国在2019年修例风波中表现如何,所有人都看在眼里。用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的话说,香港有关法院批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代理黎智英案,会对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和香港国安法的准确实施构成重大挑战,对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更重要的,是黎智英一案的高敏感性和高关注度。作为反中乱港分子的头面人物,黎智英案所经历的法律全过程,都会对香港国安法今后的实施起到风向标意义。我们说,香港国安法绝不是“没有牙齿的老虎”。这一点需要靠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来向公众证明。

于是,黎智英案触发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处置机制。自2020年6月30日颁布后,香港国安法迎来了首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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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并非新鲜事物

再说人大释法。这是宪法、基本法及国安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权力,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对特区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纷争、诉讼不清)而进行定调。也就是说,人大释法与香港司法独立都是回归后香港宪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香港大律师就提到,普通法制度下有一项“遗漏读入”的原则常被各方采用。简单而言,当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遗漏或未考虑某些重要环节,或随着社会发展衍生出一些立法时未能预见问题时,立法机关可在不违背立法原意的前提下,对法律条文进行“遗漏读入”。

其实,对于香港特区而言,人大释法也并非新鲜事物。

自1997年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过解释。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首提出,第四次由香港终审法院提出,第二次和第五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五次释法,都表明香港出现了本地无法厘清和解决的重大法律争议;五次释法,也对香港政治运作、经济发展、社会运作产生了深刻影响。

不妨多说下离我们最近的第五次释法。

2016年,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仪式上,少数候任议员故意违反宣誓要求,甚至公开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冲击“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中央对此不能坐视不管。同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厘清了“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含义——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反之,宣誓人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一锤定音。人大释法为香港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划下了清晰的法律“红线”,这对遏制“港独”、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由此可见,人大释法,不仅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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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治并非固守不变

再说香港的司法制度。

在1997年回归前,香港没有司法独立,香港法院的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香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从回归起才有,体现的是中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最大诚意,以及对“港人治港”的充分信任。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从来不存在逾越“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框架的司法独立,而且司法独立从来不是司法独大。香港的政治体制可概括为: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中央也多次强调,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的当家人,是治理香港的第一责任人。

外界注意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涉港部分中提到,要“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按惯常理解,之所以需要完善,就是因为出现了问题。

对于这次允许“洋大状” 接手国安案件,就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有些法官无视香港国安法权威性、凌驾性,简单套用审理一般案件的原则、程序和习惯以及所谓“国际标准”来约束香港国安法的适用和执行。

还有个例子。2019年11月,香港高等法院就《禁止蒙面规例》作出的违宪裁决。当时,因为暴乱分子中黑布蒙面,警方难以执法,特区政府订立了《禁止蒙面规例》。随后,反对派提请司法复核,高等法院裁定政府败诉。此举变相鼓舞了反中乱港活动,香港社会继续付出了惨重代价。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外界注意到,在“洋大状”事件后,香港资深大律师、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建议特区要研究是否要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是否要完全禁止外国大律师插手国安法的案件,或者需要设立什么限制,这样才有助解决类似争议,让司法人员、法官等在执行上更加清晰”。

在11月11日“香港法律周”闭门致辞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提到,法治并非固守不变,必须发展及演变,包括加入新的概念,同时持续检讨及加强现有元素。

无论是司法惯性还是认识桎梏,在香港由治及兴的当下,香港司法机关与法律界需要靠不断进步的实践来证明,他们正在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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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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