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2022〕3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新十条”规定,更加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科学分类收治感染者,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二、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乡镇)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三、不再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各便民核酸检测采样点继续提供便民检测服务。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应检尽检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实行“愿检尽检”。
四、不再对来(返)鄂尔多斯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行程码,不再开展落地检、登记报备、赋码弹窗、隔离管控。“一场两站”等继续提供核酸检测“愿检尽检”服务。
五、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拒诊急危重症患者,对不能提供的进行核酸采样后立即开展诊疗。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六、全市各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治感冒等非处方药,对购药人员不做实名登记,不弹窗、不追访。药监部门指导药店加大药品储备投放,及时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七、符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条件的市民,特别是60岁以上无接种禁忌症的人群,请尽早主动完成新冠病毒疫苗的全程接种和加强针接种,共筑免疫屏障。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继续支持和配合我市防疫政策,坚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出入公共场所坚持佩戴口罩,保持合理社交距离,强化自我防护意识,做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我们将继续坚持稳中求进、动态优化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上优化调整措施自本通告发布起实施,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政策和疫情形势变化,持续优化调整相关防控措施。
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2月8日
鄂尔多斯市及各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值班电话
鄂尔多斯市疫情防控指挥部:0477—8589905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477—8588120
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477—3896569
东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477—8336667
康巴什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477—8594007
达拉特旗疫情防控指挥部:0477—2266133
准格尔旗疫情防控指挥部:0477—4893095
伊金霍洛旗疫情防控指挥部:0477—8691824
乌审旗疫情防控指挥部:0477—7582077
杭锦旗疫情防控指挥部:0477—6621071
鄂托克旗疫情防控指挥部:0477—6212684
鄂托克前旗疫情防控指挥部:0477—762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