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固区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关于石化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有机厂安置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在此前,拟收回了有机厂安置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的使用权,还曾曝光过地块控规调整的效果图,此次安置补偿方案的公示预示了地块终于又有了新动态。
棚改项目大致位置 制图:兰州方程式
来源:自然资源局
关于西固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西固区石化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有机厂安置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兰州市西固区石化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有机厂安置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等,主要范围为:B029#规划路以北,T008#规划路以西,B023-1#规划路以东,B029-1#规划路两侧涉及的房屋、地上构(建)筑物及附属物等(最终征收范围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实施
(一)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作出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向被征收人告知相关事项。
(二)本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地上构(建)筑物及附属物等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户型。
(四)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按规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并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第3天开始,30日内完成。
三、征收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认定文件为依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
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征收一个住宅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符合最低补偿面积制度的,按最低补偿面积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原址安置,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为预测绘面积、最终面积以市级部门备案的测绘报告为准,与被征收人结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评估价值互相结算差价;超过后的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以市场价格购买;不足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6个月的装修期过渡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
征收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征收直管公房
征收直管公房,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直管公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及公房承租人自愿选择。在公房租赁协议中对补偿安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参照《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关于直管公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3)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12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补偿期限(月)。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确认后每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5%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平均价值×0.5%×补偿期限(月)。
3.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两次搬迁费,合计每户4000元。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搬迁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实际需发生的搬迁费。
4.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对被征收房屋中安装有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天燃气等设施设备的拆装、迁移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补助。
6.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西固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四、过渡方式和补助
(一)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补助;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补助。
(二)住宅房屋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暂定为24个月,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每半年发放一次。自行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上浮100%。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10%。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持有《残疾证》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30%。
(五)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持有《残疾证》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40%。
(六)征收持有《残疾证》的自然人的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1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原基础上增加30%。
五、奖励及其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奖金:
(一)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30%的奖励。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给予不结算差价的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给予不结算费用的奖励。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后,另给予不超过差价的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给予不结算费用的奖励。
4.对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超出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
2.对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0元,超出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三)其他
在项目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因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纠纷,经相关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主动交付房屋并同意实施拆除的,按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费,并保留相应安置房屋结算政策及搬迁奖励。
六、诉讼与强制搬迁
(一)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对做出书面决定后还不履行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提存
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拒绝接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征收部门可以将补偿款物进行提存。提存期间,补偿款物的孳息归被征收人所有,提存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补偿款物扣除提存费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来源丨兰州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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