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美国发布《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根据该法令的规定,相应在美国《机动车辆信息及成本节约法》中增加新的篇章:第六篇:防盗。这些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盗窃机动车辆后,非法拆解获取其零部件,要求乘用车辆(passenger cars)及其主要的可更换零部件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号(VIN);要求美国运输部完成旨在减少和阻止机动车辆盗窃的法规制定工作,包括制定机动车辆防盗技术法规,选择确定哪些车辆及这些车辆中的哪些零部件具有较高被盗风险(定量地确定出车辆的被盗率),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号(VIN);要求保险公司有义务向美国联邦政府提供有关车辆被盗及被找回的情况记录。
从1985年开始,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上述法律的授权下,对机动车辆防盗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法规。
1992年美国政府又公布《1992年反轿车盗窃法》,进一步加严对车辆防盗的法制化管理。该法规定拥有或开办“拆解场(Chop Shop)”、拆解被盗窃车辆都将被联邦政府视为严重的犯罪,将被处以严厉的惩罚;该法要求建立全国性的机动车辆产权证信息联网系统,并相应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这样当犯罪分子将被盗车辆拿到其它的州办理新的产权证时,就可以通过车辆VIN号码或其它数据在该信息联网系统中查到被盗车辆原有产权证的所有真实信息,杜绝犯罪分子重新获得合法的产权证,也使任何一个车辆购买者能通过此信息联网系统了解该车辆的真实来源和历史,避免买到被盗窃的车辆。《1992年反轿车盗窃法》规定将该法由美国运输部负责具体执行,1996年国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将该法转交美国司法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