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申报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网址:www.gdzs.lss.gov.cn),并告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人与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需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领取,也可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www.gdzs.lss.gov.cn)。按《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对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在网站填写完相关内容后,直接打印《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社保卡。
(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卡、工资签收表、同事证明等等)。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2、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民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附书面情况说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并递交给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咨询投诉
统一咨询投诉电话:12333
办理地点
各人社分局具体地址请点击:http://www.gdzs.lss.gov.cn/Service/networ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