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不限生育人群。(包括未婚生育人群、生育三孩或以上人群、外省户籍人群)
拟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广东省生育登记表》。现场办理的登记人,如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按规定办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广东省生育登记表》。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粤省事办理步骤:
“粤省事”小程序,“生育”模块进行办理生育登记(粤省事-人生事-生育-生育登记),填报信息,上传身份证正背面照片,再点击“确认”。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通过后,有短信通知,由女方可以粤省事查看电子证照,就可以查到生育登记作证,自行下载打印《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
注: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