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电动自行车违章处罚标准如下:
新乐市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罚:
1.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罚款50元。
2. 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
3. 驾驶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罚款100元,并责令改正。
4. 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5.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罚款200元,收缴号牌。
6.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罚款100元,收缴号牌。
7. 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罚款20元。
8.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罚款20元。
9.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30元。
10.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罚款10元。
11.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30元。
12.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10元。
13. 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外或路口外的,罚款30元。
14.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罚款10元。
15.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罚款20元。
16. 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罚款30元。
17. 驾驶非机动车超速行驶的,罚款50元。
18.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罚款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