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续租不通过:
对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家庭,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向其发放《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通知单》并告知理由。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应当在接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申请复核。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对其资格进行复核并向其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复核结果告知单》。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自行退出承租房屋,项目经营单位向承租人开具《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
搬迁期规定: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项目经营单位安排搬迁期,并向其开具《关于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搬迁期的通知》,同时在现租赁合同中补充填写有关搬迁期的内容,承租家庭在搬迁期内可继续承租现房屋,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搬迁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不超过12个月。搬迁期满,承租家庭应自行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承租家庭,认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在搬迁期内仍可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