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领取失业金前需进行失业登记。
领取流程:
1、失业保险金核定:
用人单位到参保区人社局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2005年10月1日统一征缴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原参保区申报)。区人社局审核后,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由用人单位转交本人。
2、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凭证。
3、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