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失业保险金核定是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前置程序。
核定流程:
1、参保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到参保区人社局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2005年10月1日统一征缴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原参保区申报)。
2、区人社局审核后,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由用人单位转交本人。
3、核定完成后,本人进行失业登记后,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注:其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或申领手续的,可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和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