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完成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级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2022年1月30日至3月13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1月30日至2月20日期间,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原则上不得上路行驶(运送防疫、民生等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车辆除外)。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实施错峰运输。
二、2022年1月30日至3月13日期间,当预测发生空气污染过程且需要采取强化管控措施时,根据上级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要求,适时启动应急强化管控措施,包括: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减少80%;相关企业同步错峰运输,不得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各类矿企停止燃油(气)货车运输。
三、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省、市交界处设置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点,严禁违规车辆通行。
四、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