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
居民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当提交:
1、落户方出生登记申请;
2、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书面申请);
3、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3份以上知情人调查笔录(至少选取抚养人、见证人、邻居各1名)。
向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派出所主管所长审核后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提供《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领证件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2)新生儿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
(3)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
(6)《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
(7)《出生医学证明》被私自裁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