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项目创新创业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 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项目,主要是指入选长沙市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国际级产业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项目以及入选紧缺急需人才集聚工程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团队项目。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项目创新创业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拨付人才奖励补贴及团队项目支持资金的直接依据。绩效评估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园区全面参与。
第二章评估体系
第四条根据各类人才及团队项目的不同特点,以业绩、贡献、能力等为核心要素,设立不同的指标分值权重,建立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同时对引才单位人才使用情况、人才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项目评估主要围绕以下指标进行:(一)经济效益。投入产出、利润税收等情况。
(二)社会效益。人才培养、吸纳社会就业等情况。(三)科技效益。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情况。(四)其他。荣誉奖励、业内影响等情况。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引进后流动到市内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现工作单位申报评估,原工作单位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以绩效评估通知为准。
第八条工作程序:
(一)组织自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园区人才工作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填写《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项目自评表》。
( 二)专业评估。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评估组,建立绩效评估标准,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结果分一、二、三等。
(三)结果审定。市委人才办对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在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项目绩效评估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三等”:
(一)所办企业已经注销,或者实际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所办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且已离开长沙的;
(四)在项目评审、学历资质、合同聘用、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方面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五)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六)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七)在考核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且长期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八)存在其他应当取消长沙人才绿卡或资金资助情形的。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条﹐根据评估结果不同等次,给人才及团队项目相应的激励和约束:
(一)评估等次为“一等”的,在项目申报、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 二)评估等次为“二等”的,继续享受原有政策待遇。(三)评估等次为“三等”的,停止拨付有关资金资助,注销人才绿卡,取消相关待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评估责任追究制,相关单位或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存在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利益交换等情况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有投诉、举报、申诉的,市委人才办和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长人才发〔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