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卓越工程师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聚焦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产业,每年有针对性地选取5个左右重点行业,面向行业内重点企业,评审不超过100名卓越工程师。
第三条经评审后认定的卓越工程师,每人每月可享受1000元长沙政府津贴,根据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按月发放,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卓越工程师评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制定具体方案,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组织实施,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五条已入选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紧缺急需人才集聚工程的人才不再纳入本办法评定范畴。
第六条卓越工程师激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第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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