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技工学校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长沙市管技工学校(举办者须为企业性质,含省属市管技工学校)建设一批卓越技工学校、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支持企业建设一批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三条卓越技工学校、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按照200万元/所、150万元/所、1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条技工学校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方案,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技工学校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卓越技工学校、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支持资金按照6:4的比例,分两年支付。
第七条在项目实施一年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合格的,拨付第二年度支持建设资金。
第八条﹐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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