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对象
(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具体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申领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7月5日为优待证集中申领时间,之后转入常态化办理。
申领材料
(一)本人申领
1、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不可以识读,需领取正式身份证后方可办理);
2、户口簿原件;
3、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证件丢失、字迹不清存疑或以上证件中未显示入伍时间、退役时间的,还需提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红色鲜章的入伍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4、“三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持证人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非持证人还需提供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二)委托他人申领
除提交申请(登记)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监护人代为申领
除提交申请(登记)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申领方式
(一)现场办理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入户办理申请。对于重度伤残、年老体弱等服务对象不能现场申请的,其家属可联系户籍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入户办理申请。
其他说明
(一)请申请人及时关注户籍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发布的有关信息,提前准备办理优待证所需的申请材料,按照时间和要求申请办理优待证,在申领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做到不聚集、不扎堆。
(二)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或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的,以及存在其他严重影响身份荣誉情形的,不符合优待证申领条件。
(三)在常住地可以申请户籍地优待证;在常住地申请常住地优待证,因我省尚未明确申领条件,暂时无法办理。
温馨提示
优待证由全国统一制发,全国申领人数众多,从申请到发卡,包括户籍地(常住地)受理、宜兴核实初审、无锡审核、省厅备案、银行金融核验、卡厂制证、核对发放等诸多环节,需要一定时间,请完成申请后,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