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申领
1、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不可以识读,需领取正式身份证后方可办理);
2、户口簿原件;
3、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证件丢失、字迹不清存疑或以上证件中未显示入伍时间、退役时间的,还需提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红色鲜章的入伍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4、“三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持证人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非持证人还需提供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二)委托他人申领
除提交申请(登记)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监护人代为申领
除提交申请(登记)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