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租房租金全免人群
(一)根据《关于城区政府公租房租金减免条件的批复》(中府办复〔2012〕198号)和《关于完善我市单亲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政策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承租市直属公租房项目的家庭租金减免范围及标准具体如下:
1.持有《广东省城镇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或特困人员,孤儿(含实行社会化安置起5年内的成年孤儿),租金全免;
2.持有《中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乡五老人员,租金全免;
3.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含此线)且人均承租公租房面积为18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家庭,租金全免。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残疾人的承租户,租金全免;
5.领取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租金全免;
6.属离休干部的,租金全免;
7.属年满60周岁以上独身和无儿女老人的,租金全免;
(二)非市直属的公租房租金减免范围及标准由各镇街自行确定,可参照上述市直属公租房项目租金减免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