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健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市属公立医院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人才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
第三条卫健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卫健委组织实施,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引进标准
第四条人才类别
第一类:学科领军人才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成果丰硕,临床能力或学术水平在全省领先,正高级职称,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
2.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3.国家级人才项目和省级人才项目第一层次人选。第二类:专业骨干人才
年富力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一定学术造诣,临床能力或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能支撑本学(专)科内涵发展,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2.在专业领域成果突出,担任省级及以上医学学(专)科重点平台负责人,或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排名首位)及以上奖励获得者;
3.省级人才项目第二层次人选。第三类:紧缺急需人才
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市卫健系统迫切需要且相对紧缺,能弥补医疗技术空白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的医学博士;
2.医疗技术精湛,在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方面具有突出专长或明显优势,得到社会和同行认可的实用型人才;
3.省级人才项目第三层次人选。
相当于上述三类人才层次的参照执行。
第三章引进待遇
第五条﹐第一、二、三类引进人才,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补贴,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六条在最低服务期内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0万元奖励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中止相关待遇。
第七条引进人才的奖励补贴与省市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引进管理
第八条人才引进由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具体的引才条件、流程和要求等以引才公告为准。
第九条﹐学科领军人才(第一类人才),可享受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沙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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