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定
依据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划定
依据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3.事业单位划定
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定
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5.无法确定的类型单位
无法通过相关部门提供名录确定类型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需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核实完善确认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结合单位参保方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附件1.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免、减、缓、返、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公告(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