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低保审核确认申请对象一览
申请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纳入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
天津低保审核确认所称天津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具有天津市户籍的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由天津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非天津市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
全部由具有天津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四)天津市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