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在苏州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申请人须在自办实体名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保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缴后亦不予发放。
补贴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按实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各险种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单位缴纳部分之和的120%。如有各项社会保险基数、费率调整的按照对应新基数、费率计算。
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下所有创业实体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