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婚生子女,其监护人或者家庭户户主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派出所窗口在办理出生申报时,应对《出生医学证明》和其中记载的父母信息进行核查。申请报告内容中需明确承诺其子女未在其他地方申报户口; 取消父母一方户口为省外人员的《在省外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声明》。
二、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配偶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福州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公安机关依申请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后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如果因本人或配偶购买的商品房尚未交房或未装修入住的,可视为在福州市市辖区(或县、市)内无其他住房。
申报材料
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的(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总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申报时6周岁以下,父母已离婚随有抚养权一方出生登记申报时6周岁以下,父母已离婚随无抚养权一方出生登记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的(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总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书
5、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6、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7、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提供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申报时6周岁以下,父母已离婚随有抚养权一方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书
5、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6、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提供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申报时6周岁以下,父母已离婚随无抚养权一方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书
5、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6、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7、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提供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办理流程
1、受理
办理人: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 办理时限:0工作日审查标准:
《办事指南》所列材料清单
办理结果: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2.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结;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决定
办理人: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 办理时限:0工作日审查标准:
《办事指南》所列材料清单
办理结果: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2.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结;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