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领取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二、领取标准:
1、丧葬补助金领取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领取标准: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死亡时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死亡时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
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注意:
1、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均计算到月。
个人账户怎么办?
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累计储存额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
三、待遇领取地: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四、险种选择: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五、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