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优先配租公租房的对象

地方特产2022-08-17 15:02:35佚名

桂林市优先配租公租房的对象

  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A类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桂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7、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和“渔民上岸”安置户;

  8、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B类保障家庭可在B类保障对象中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本文标签: 申请人  家庭成员  家庭  中有  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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