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A类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桂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7、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和“渔民上岸”安置户;
8、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B类保障家庭可在B类保障对象中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