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不予补助:
1.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2.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3.昆山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在常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财政供养的社团组织车辆;
4.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或非依法报废注销的车辆;
5.已享受其他相关报废补助政策的车辆。
享受提前淘汰补助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在昆山市注册登记的;
2.车辆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3.车辆提前报废时间满1年(含)以上的;
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方式为:
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车辆实际使用年限的起算日期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报废拆解日期。车辆报废拆解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
4.车辆发生转移登记的,以2021年1月1日前的登记地为准。